王永利
一般而言,“合同”和“协议”并没有本质区别,只要依法依规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在绝大多数人看来,合同就是协议,协议就是合同,司法机关也不会因为文件名称而加以分别并做出不同的裁判。
但仔细分析,二者还是有一些区别的。
原《合同法》第2条规定: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从第一款来看,合同是协议。但根据逻辑学原理推论,并非所有的协议都是合同,合同是具有特定内容的协议,主要适用于商业活动中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二款规定不难理解,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约定应该使用“协议”。
当然,现实生活里有很多例外,听说老家前些年有人签过一份《老婆买卖合同》,还履行了好几年。
《民法典 》也作出了相同规定,第464条规定: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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