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如果相对人为恶意,担保合同无效。
新修订《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本条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这里的“他人”指除公司自身以外的一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其他法人和组织,也包括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公司能否提供担保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对公司是否提供担保进行约束,也可对提供担保的条件、限额、程序等事情作出规定。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做出决议。
一般规定,即非关联担保:公司可授权股东会,也可授权董事会,公司章程予以明确即可。
关联担保特别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并限制了受益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投票权。董事会无权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作出决议,也限制了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通过董事会滥用公司担保的可能。
关于"实际控制人",本次修订措辞也有了新变化。第265条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删除了“虽不是公司的股东”,表述更为严谨,因为实控人也可能是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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