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合同的形式,指的是作为合同内容合意的外观方法和手段,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69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口头形式不难理解。指合同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重要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有推定、批准等形式。
与之关联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还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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