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而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运营、注销及与其有关的内对外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依据新修订《公司法》第1本条规定,可知我国公司法主要有四个目的:
一、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993年,国家提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6字方针,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4年7月1日,新中国第一步《公司法》施行。公司很快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市场主体,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核心细胞,成为经济增长、民富国强、科技创新的发动机。与此同时,如何规范公司的设立和经营行为,如何规范企业的治理结构,如何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就需要科学有效的《公司法》,为公司设立和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制度设计,使得公司能够按照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二、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设立、经营过程中主要关涉四方面的主体,即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公司是以资本聚合为基础的市场主体,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是出资人,享有股权;职工是公司经营的重要参与者,公司发展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而其他公司(或者其他市场主体)与公司发生交易时可能成为公司债权人。各方的合法利益都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制定《公司法》,就是要明确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对内对外关系,并规定对违法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平衡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
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关于企业家精神,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揭示了企业家精神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五个方面。
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公司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所有市场主体提供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最大程度地激发作为微观经济细胞的公司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宏观经济的长久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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