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一人公司,即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我国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但《公司法》对其进行严格规制,意在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法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那么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股东很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很多夫妻公司、父子公司等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因为股东身份特殊,且利益高度统一,公司股权实际上归属于同一主体,从而被视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这类公司,在面临人格否认诉讼时具有更高的举证义务,而一旦公司人格被法院否定,那公司的对外债务也成了股东的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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