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新修订《公司法》赋予公司较高的自治权,主要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公司章程可自由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一是《公司法》对某些情形作出规定的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作出不一样的规定;
第二是直接放权,规定某些事项由公司章程来决定。
现整理如下:
1.公司经营范围由章程规定——第9条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并登记,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第10条
3.公司对外投资、担保的决议机构和投资、担保的限额,可由章程规定——第15条
4.召开会议和表决可否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可由公司章程规定——第24条
5.公司章程记载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46条
6.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法定职权以外的其它职权——第58条
7.股东会会议提前通知时间可由章程规定,不必受提前15日的限制——第64条
8.股东会会议可在公司章程约定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65条
9.公司章程可规定董事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第67条
10.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68条
11.公司章程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第69条
1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0条
1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73条
14.公司章程可规定经理的职权——第74条、第126条
15.公司章程可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比例——第76条
16.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除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第67条
17.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第81条、第132条
18.股权转让除法律规定外可由章程规定——第84条、第157条
19.章程可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第90条
20.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第103条
21.股份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行使知情权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低于3%——第110条
22.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除法定条件以外的临时股东会召开情形——第113条
23.股份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由公司章程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第117条
24.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及其它委员会——第121条
25.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第130条
26.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份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也可以相互转换——第142条
27.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发行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第144条
28.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第146条
29.股份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第152条
30.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其他限制性规定——第160条
31.股份公司章程可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由公司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第163条
32.股份公司章程可规定股东不按照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第210条
33.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由章程规定的职权部门决定——第215条
34.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由章程规定受否经过股东会决议——第219条
35.股份公司章程可约定不按所持股份比例减资——第224条
36.股份公司章程可约定股东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具有优先认购权——第227条
37.公司章程可约定营业期限,可约定除法定解散情形之外的其它解散事由——第229条
38.公司章程可规定除董事之外的其它清算组组成人员——第232条
39.除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外,章程可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2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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