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
本条明确设立公司必须依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即公司章程制定的法定性。同时,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需要修改时必须遵循一定程序。
2006年《公司法》提升了公司章程的地位,公司自治时代大门由此开启。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规则,是公司及公司成员行为的最高准则,是公司良好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公司法最重要的补充,从而被誉之为公司"宪法"。
二、公司章程由谁制定?
我国《公司法》第45条和第94条都要求股东或发起人制作(有限公司为制定,股份公司为制订)公司章程,但制作程序略有不同。
《公司法》第45规定,有限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46条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者盖章,该两处股东指的是全体股东。
第94条规定,设立股份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并经第104条规定的创立大会通过生效。
三、公司章程效力法理依据。
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法定效力,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具有约束力,这一强制性条款奠定了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予以排除。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具有约束力。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因其执行公司职务而受到公司章程的制约。
同时,公司章程体现了股东的共同意志,具有契约的性质,故而对股东也具有约束力。
四、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并行。
在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中,公司法充分体现了任意性规范与强行性规范并行的特征。
传统公司法对当事人的行为限制过多,从2006年《公司法》开始,公司法立法理念从国家强制为主转为公司自治为主、强制为辅,鼓励当事人意思自治,给予投资人更多自由空间,公司章程作用从而凸显。
本次新修订公司法,除有6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还有一些可以由公司章程自由约定的条款。
五、公司章程的对内效力和对世效力。
如前所述,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并相对公平地为这些主体划定了权利与责任边界。
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同时也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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