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民法典》第110条、第1013条规定法人享有名称权。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以示主体及权利义务归属。公司名称也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之一,是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以及公司组织形式。为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公司名称应当真实、准确地表明公司的组织形式,方便包括交易对手在内的社会公众能够通过名称直接了解到公司性质、责任形式等,从而评价公司信用。
我国只规定了两类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第7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也可简化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可简化为股份公司。
非依《公司法》设立的其它市场主体,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字眼。
一个公司应当只有一个名称,公司甫一成立,便获得其名称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司可以将名称作为营业名称使用,如果有妨害其使用者,公司可以要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企业名称不规范,可能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禁止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实务中,法院在认定经营者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企业名称是否具有知名度,使用者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以及是否足以造成市场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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