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从新修订《公司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辞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如法定代表人已辞任,但公司迟迟不能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会出现“权力真空”,也影响辞任法定代表人的切身利益。
实务中,裁判机关对该问题的处理比较保守,裁判机关认为,法定代表人辞去职务,在公司未做出同意变更的意思表示,在难以确定继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能判定双方将要改变之前达成的委任合意,故而不支持变更请求。
比如,杨某受聘于某公司,任经理职务,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来因与股东有矛盾,遂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时要求公司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以代替自己,公司同意了杨某的辞职申请,却迟迟不肯确定新任法定代表人,也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那杨某该如何处理呢?
我国倾向于法定代表人“代理说”。根据新修订《公司法》,可比照委托代理合同规则来处理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本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享有单方辞任,即解除委托关系的权利,该权利为单方意思表示,自法定代表人作出的辞任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生效,公司同意与否不影响该辞任行为的效力。
所以杨某应先与公司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事宜,如协商未果,可书面函告公司及各股东、董事、监事,同时书面通知公司登记机关,并留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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