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在文章中,笔者提出了立法者大力发展股份公司的意图,这是笔者整体阅读《公司法》的一个感受,今天再次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从1994年施行公司法至今,几千万家公司提供了生动鲜活的案例和经验,社会公众的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在我们知道,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
在笔者看来,本次修订的一大特征是对股份公司大刀阔斧般的“解绑”,规定股份公司直接适用有限公司的诸多条款,从形制上统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笔者认为这是公司本质的回归,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意图大力发展股份公司。
与有限公司相比,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同时在促进投资方面相较其它市场主体有着不可比拟的独特性。它以契约和信用为纽带,把并非亲朋好友的更多陌生人资源聚集起来,为盈利目的携手而进。
从另一个角度看,股份公司又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建立的,投资者之间的冲突要大于有血缘关系的人,因此,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互相防范,利益平衡保护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比如本次修订,强调作为公司重要参与方的职工利益的平衡保护;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又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又规定一人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情形;处理逐利本性与社会责任的矛盾等等。
公司法的修订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和实践的检验。萧伯纳曾说过:科学每解决一个问题,都要引发十个新问题。这句话用在公司法上也同样适用。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我们几千万家公司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界的探讨,我们终将拥有一部能激发活力,促进投资,鼓励创新,具有特色的公司法。
终有一天,我国股份公司的数量,会超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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