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公司是营利法人,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其设立公司的主要目的。
《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在全球范围,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很多公司已不仅是简单的经济组织,而是重要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很多公司甚至富可敌国,应担负起与其社会地位相适应的社会责任。
但资本的逐利本性,使得不少公司在发展时难免会露出贪婪的獠牙,成为一头“怪兽”,表现为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不择手段,无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马克思早就尖锐指出: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会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能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有300%以上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发达国家学界开始倡导公司承担起社会责任,认为公司不仅对股东负有义务,对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担负起法定义务和伦理义务。
具体办法就是立法规范,针对新出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并在各方利益博弈中逐渐建立起相关法律制度,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健康良性发展。
而从公司本身来看,遵纪守法,实现各方共赢,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自己的利益也才能最大化。
该文章《社会责任 | “怪兽”公司,如何平衡逐利本性与社会责任?》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31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