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先说本文分析结果:如果其它条件符合的话,可以担任。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则不可以。
现行《公司法》第13条规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新修订《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可见,有资格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应当是公司的董事和经理。
那我们看看董事和经理有哪些任职条件。
公司法未明确哪些人可以出任董事、经理,但现行《公司法》第146条,新《公司法》第178条,均对其任职提出了限制条件。
新《公司法》第(二)项措辞有所变化,并增加了“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不得担任董事、高管的情形。第(五)项变更为“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可见新《公司法》也未禁止被限制高消费人员担任董事、经理,只是规定负债较大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人不能担任董事、经理,而不能担任董事、经理,当然也就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了。
此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被其废止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均未规定被限高消人员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无禁止即可为。
所以,如果没有其它条件限制的话,被限制高消费人员可以担任公司董事、经理,也就可以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然,新修订《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施行,这个期间内是否有其它限制条件的法规出台,亦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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