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你说的是修订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本次修订之后的《公司法》改为第189条,并新增了第四款。
现行《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归属于公司。
另外,现行《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损害了股东利益,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我们称之为股东直接诉讼,该诉讼结果直接归属于股东。
这两条主要规范的都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主体的履职行为。
第151条第二款同时具有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互相监督的意味,不包括董监高外其他的公司外部主体对公司的违约和侵权行为。
对于第三款,笔者认为,除了董监高外,可做适当扩张解释,根据司法解释四规定,包括公司。此外应该还包括清算组成员、控股股东等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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