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大会”这个词已经不存在了。
在现行《公司法》中,有限公司对应“股东会”,股份公司对应“股东大会”,新修订《公司法》将公司权力机构统称为“股东会”。
你所述的“作用”,应该指的是股东会职权。
新旧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均表述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那我们来看看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职权:
现行《公司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新修订《公司法》内容有变化,第59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为: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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