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股东认缴的尚未到期出资,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公司有权要求股东的该认缴出资“加速到期”,这已经成为现实。而且,公司债权人也有权利要求“加速到期”。
2014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认缴出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即,债权人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会支持。
2019年的《九民纪要》,在强调保护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以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两种例外情形,试图解决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以及股东故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但在实务中强差人意。
本次公司法修订对此进行了讨论和安排,并最终通过。《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即便公司碍于面子未提要求,债权人也会起诉到法庭,要求这些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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