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清乾隆20年,也即1759年,中文名字为洪任辉的一位英国商人向皇帝告御状,称:因为中国商人欠款,本国公班衙派我上京师申冤。
这是我们知道的最早涉及公司事务的中国官方记载之一。
公班衙,英文company及法文compagnle的音译,即“公司”。
从大清开始创办近代公司制企业、颁布公司律,到新中国1993年制定《公司法》,我国公司及公司立法走过了曲折的道路。
现行公司法施行于1994年,历经多次修订完善,作为经济发展的推进器,对于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其间,社会公众的观念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在我们知道,公司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的最基本法律。
我们现在回头看这些公司法,不难发现机械模仿的痕迹很重,其中不少法条是照搬的他人现成条文,缺少社会实践经验基础。
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则相对成熟务实,这是因为我国几千万家公司提供了生动鲜活的案例和经验,使得我们在公司理论上越来越自信,立法技术也臻于成熟。
在不同的国家,公司呈现出不同的面貌。我国公司的发展,一个显著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成为一个个微小经济细胞,且数量远远高于股份有限公司,这或许与我们的国情有关。
有限责任公司是最晚出现的一种公司组织形态,它是德国法学家、经济学家和立法者坐在屋里设计出来的,没想到在中国却大放异彩。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现代公司制度这两大基石由此被我国民众深入了解。
本次修订,一大特征是对公司法规定的另外一种公司形式,也即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大刀阔斧般的“解绑”,从形制上统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诸多条款。
这可视为对公司本质的回归,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大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意图。
19世纪末,中国驻英、法、意、比四国公使薛福成这样评价公司威力:尽其能事,移山可也,填海可也,驱驾风电,制御水火,亦可也,西洋诸国,所以横绝四海,莫之能御者,其不以此也哉。
薛福成这里所指的公司,应该是股份有限公司。
“打虎亲兄弟,上阵父子兵”,“桃园三结义”和“梁山一百单八将”的故事告诉我们,家族及拟制家族也能成就事业,所以时至今日,家族制企业仍是一种成功的企业形式。
但亲情、友善,以及道义、信任感,人际关系,又是稀缺资源,又成为企业及社会经济发展的一大瓶颈。所以尽管家族制企业仍旧存在,但公司制度又为我们提供了新的制度选择空间,它以契约和信用为纽带,把并非亲朋好友的更多陌生人资源聚集起来,为盈利目的携手而进。
从另一个角度看,股份有限公司又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建立的,股东之间的冲突要大于有血缘关系的人,因此,从制度上加以保障,互相防范,利益平衡保护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比如本次修订,强调作为公司重要参与方的职工利益的平衡保护;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坚持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又强调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坚持股东有限责任,又规定一人公司股东的无限责任情形;处理逐利本性与社会责任的矛盾等等。
但我们也应该知道,仅凭一纸法律条文无法推动完善公司制度,这个世界也从来没有尽善尽美的解决方案,更没有一劳永逸的制度安排。实际上,公司制度从来不是一套静止的框架,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演进,在博弈中保持动态的平衡。
萧伯纳曾说过:科学每解决一个问题,都要引发十个新问题。这句话用在公司法上也同样适用。公司法的修订实施效果如何,还有待时间和实践市场的检验。
但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如此多公司的实践总结和理论界的探讨,我们终将拥有一部能激发活力,促进投资,鼓励创新,具有特色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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