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公司欠债,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诉股东,要求其承担责任。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规定的情形,可不通过诉讼、而在执行公司的案件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一、公司欠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能要求股东承担责任吗?
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与其出资有关。
1.认缴出资未到期,股东不承担责任。
2014年《公司法》将注册资本修改为完全认缴制,认缴出资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也即,债权人请求未到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一般来说法院不会支持。
2.该破产却不破产、有债务却延长出资期限,股东承担责任。
2019年的《九民纪要》,在强调保护期限利益的同时,也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
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以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这两种例外情形,试图解决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却不申请破产,以及股东故意延长出资期限的情形。
3.清算时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欺诈注销应承担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第19条规定: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债权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哪些条件?
一般来说,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是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列举了多种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实务中,公司为被执行人且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在追加公司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官会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规定,即列举的以下情形: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第17条);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第18条);
3.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股东(第19条);
4.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第20条)。
此外还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第21条)。
三、新修订《公司法》出资“加速到期”如何落地,尚未明确。
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规定: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这让广大债权人看到了回款的曙光。
根据该条规定,是直接追加“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还是先通过诉讼程序后再申请对其强制执行,尚需配套法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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