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利律师 赵淑梅律师
在婚姻关系中,涉及公司股权的财产分割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近日出台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为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处理提供了相对明确的指引。
我们先看一个案例。
█ 基本案情:男方持股20%,要求分割占股50%
男方周某与女方王某原系夫妻,二人均系某医疗公司股东,分别持股20%和80%。
2018年,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
2021年,男方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并分割医疗公司50%的股权份额,理由为医疗公司股权未在离婚案中解决,离婚后其多次与女方协商分割问题,但女方未予配合,故呈诉。
█ 法院认为:重复起诉,裁定驳回
根据裁定书得知,离婚调解书主文有这样的约定:“其他双方名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
裁定书描述,离婚案件的谈话笔录、开庭笔录显示,该案审理过程中,男方多次表示要求分割股权,曾要求各占50%,双方就股权分割方案、折价款等多次发表意见,但未见双方约定对股权另行解决的相关表述。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男方在离婚纠纷中主张过对涉案股权另案处理,因此法院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已对涉案股权作出处理,男方系重复起诉,故予裁定驳回。
█ 律师分析:持股比例≠股权份额约定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以共有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登记在其双方名下或登记于一方名下,并以登记方的名义享有、行使权利的股权,如无特别约定,属于夫妻共有股权。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相应股权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记载的各自出资额确定股权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当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新规强调公平,强调利益平衡。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股权,不能直接将企业登记持股比例推定为股权份额约定,即如果夫妻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不支持一方按照企业登记持股比例的分割请求,而会综合考量夫妻双方对公司经营贡献程度、婚姻存续时间、公司发展前景等因素。
夫妻共有股权虽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其分割上却有一定限制,这是因为股权具有复合权利属性,不仅包含财产权能,还被赋予了人身属性。所以在实务中,一般很难直接分割股权,而是按照《民法典》和《公司法》规定,以完成相应的股权变更。
本案中,之所以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是因为法官认定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已经对医疗公司股权做出了分割安排,即“其他双方名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
分割夫妻共有股权,对于夫妻双方、所涉公司及其他股东都有较大影响,如何平衡各方利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引,也需要更多的司法实践探索,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
该文章《股权分割 | 离婚后起诉分割股权,缘何被裁定驳回?》来源于九九合同范文网,网址:https://www.guwen99.cn/archives/48973